空调外机承重的三角支架带电,并且还引发了安全事故! 近日,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站在人字梯上检查抽油烟机烟囱口时,抓住楼上空调外机支架时触电落地,抢救无效死亡,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赔偿诉讼。
案情简介
  周某与骆某是楼上楼下邻居,周某居住一楼,骆某居住二楼。周某所住房屋的厨房抽油烟机安装在墙体后面,烟囱口紧贴墙面,骆某在该排烟孔处安装了空调外机,用于外机承重的三角支架位于排烟孔两侧。
  在居住期间,周某发觉抽油烟机排烟不畅,排烟口时有漏水现象。2022年6月22日,儿子田某去看望母亲周某时,得知排烟障碍问题后,便携带人字梯前去检查,田某站在人字梯上抓住空调外机支架时触电后掉落至地面,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牵头对骆某的空调外机支架是否带电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被告骆某空调外机支架带电事实成立。
  办完丧葬事宜后,周某等人就田某死亡赔偿事项进行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2022年7月12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骆某赔偿原告因田某死亡的各项费用10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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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经巫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结合空调外机支架带电测试结果、司法鉴定结论、田某触电时现场证人证言等综合因素,法院认定受害人田某死亡与被告骆某空调外机支架带电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本案另一争议焦点:触电事故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骆某对案涉空调外机具有所有权,虽然通常使用空调不具有危险性,但案渉空调外机支架存在带电的客观事实,骆某对其未有效履行安全检查、维护义务,没有及时发现并排除已经出现的带电险情,留下重大安全隐患。受害人田某死亡的危险源直接来自空调外机支架带电,骆某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但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就冒然进行处理,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骆某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衡平双方责任,法院酌定被告骆某承担70%的责任,剩下30%的责任由受害人田某自行承担,判决被告骆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68万余元。
  宣判之后,被告不服,上诉至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案涉空调、支架及其线路作为被告骆某家的所有物,骆某作为物品的所有权人,都有义务确保自身物品的安全使用,他人基于合理原因触碰到本身无电的物品却遭遇触电事故,物品的所有权人不能以不知晓自身物品存在安全问题而免除责任。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因果关系认定、责任划分予以进一步确认,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所有权人对自己管领和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和侵害。但物之所有人并不绝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没有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物之所有人在享受物权的同时也有义务妥善管理自己的物,确保物之安全,避免危害发生。若因管理不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未及时关闭燃气开关引发楼层火灾、房屋年久失修砖块脱落砸伤路人、动物饲养未采取管束措施致人损害、车辆保管不善被盗引发交通事故等,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